第六百七十五章 有六部没皇帝,可不就是小朝廷?-《朕真的不务正业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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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这还只是阳奉阴违而已,表面上遵循了政令,实际什么都没有改变。

    但大家都在这个维新的过程中,获得了巨大的收益,尤其是这些商贾,非常乐意配合,因为从执行新政之后,这些商贾就不再是商贾了,而是官商了,这是一层以前可望而不可即的身份,现在趁着新政的东风,拿到手里了,来自衙门的背书,自此畅通无阻。

    这就是朱翊钧抵达南衙徐州府的第一感觉。

    “这很矛盾。”朱翊钧对着随行的王皇后,略显无奈的说道:“娘子,你说咱这维新,看似是成功了,但看起来也像是失败了,咱从北衙到山东,一路上放出去的缇骑,探问到的消息,无不告诉咱,万历维新获得了巨大的成功!那连绵不绝的工匠官舍,兴高采烈上学的孩子。”

    “到了徐州,就给了咱这么大一个耳光。”

    “这一耳光,是真的疼。”

    有些略显烦躁的心里话、孩子话,朱翊钧只能对皇后说这些,他二十三岁,不是个孩子,他不能在任何人面前露出软弱来,但在妻子面前,不必带着坚强的面具活着。

    他也是个活生生的人,有高兴有不高兴,也有失望,王夭灼这里就是个避风港。

    王夭灼思考了下,笑着说道:“我倒是觉得正常,南衙就是缺了凌云翼这种不管不顾的杀神,但凡是有这样的人物内外都清理一遍,他们万万不敢如此,南衙十三府,作为京畿,还是太大了些,拆分势在必行,有六部没皇帝,可不就是小朝廷?你皇帝算老几?”

    道理讲不通的时候,物理消灭通常就是唯一办法。

    你北衙的朝廷是朝廷,我南衙的六部就不是朝廷?一个国朝,两个朝廷,可不就有这种稀奇古怪的事情发生?

    王夭灼继续说道:“而且,南衙普遍不恭顺,那沂州知州雷士桢多混账啊,纵容烟馆,可是雷士桢知道陛下要来,还是把全城里里外外打扫了一遍,还把房顶的瓦都清洗了一遍,徐州地方呢?徐州知府钱至毅以遵循王命不便扰民为由,连卫生都未曾打扫一下。”

    “咱看到了。”朱翊钧点头说道:“所以,还是得下重手处置一番,否则别人怎么知道咱是皇帝呢?日后所经行之处,都会怠慢了咱,咱的号令,就是一纸空文。”

    “就让海总宪出手吧。”

    大明神剑,从来没有入鞘,这种贪腐案,海瑞查办起来已经非常专业了。

    大明皇帝很生气,后果真的会很严重,朱翊钧也没有大开杀戒,而是选择了揪着一件事猛打,就是徐州煤窑之事。

    万历四年到任,至万历八年离任的徐州知府,现在的南衙佥都御史陈吾尹,就是朱翊钧的目标。

    贪腐,姑息包庇,以权谋私,立刻满足了海瑞的斩杀线,海瑞人还没到南衙,就已经在着手清理南都察院的蛀虫了。

    一切的祸根,其实都是当初的迁都,朱元璋在洪武年间派出太子朱标,前往洛阳、长安,就是亲眼看看是不是适合迁都,但迁都之事,随着朱标回到应天府后,生病离世,就此搁置,成了朱元璋的未竟之事。

    朱棣迁都在永乐十九年,围绕着迁都展开的斗争,一直持续到正统十三年,明堡宗去瓦剌留学后,才算有了最终结果,真的迁回南衙,黄河以北都会丢,这是必然结果,最终没有人再谈迁回南衙。

    南衙十四府官员的升迁,根本不在北衙的手里,也就不在皇帝手中,导致这南衙的考成法,都是不情不愿的在推行,新政磕磕绊绊,做些表面文章。

    “我是个妇道人家,哪里懂这些,我就觉得,他们呢,造反是不敢的,但借着造反的名头,谋财的胆子还是有的,而且无法无天。”王夭灼不懂政治,也不懂妥协,她就觉得杀得少了。

    《大诰》里有一个洪武十八年的案子,叫妄给妻室案。

    说山西洪洞县姚小五有个妻子叫史灵芝,结婚多年,有孩子三个,但结婚多年后,史灵芝突然被告了。

    早些年,史灵芝和唐家的长子有婚约,后来兵荒马乱,还没成婚,长子就死了,史灵芝这才嫁给了姚小五。

    可是这唐家次子唐寅山认为,史灵芝该是他的,因为按照元朝旧俗‘收继婚制’,唐闰山作为弟弟,有权接收兄长的一切财产,当然也包括名义上的嫂子史灵芝。

    这件事离谱就离谱在,从洪洞县知县,到刑部尚书都认为没有任何问题,都觉得唐寅山的诉求非常合理,就把史灵芝判给了唐寅山。

    姚小五气不过,带着妻子就跑到京城敲了登闻鼓,朱元璋知道后大怒,下旨说:系人伦纲常之道,乃有司之首务,故违不理,所以有司尽行处斩。

    从上到下砍了个遍,明刑弼教。

    这件事最离谱的就是,唐寅山的诉求,即便是在元朝也是不合法的,因为忽必烈入中原就下旨,汉人不得收继,此乃胡人礼。

    到了至顺元年,元朝律法更是明确规定:今后汉人、南人收继庶母并阿嫂的,合禁治,男女各八十七杖、主婚者笞五十七下,媒合人四十七下,聘财一半没官,一半付告人充赏。虽会赦尤离之。

    就是说,有人敢收继婚,所有的财产一半分给举报者,鼓励举报。

    到了大明就更不合法了,洪武六年,大明律就明确规定:若兄亡收嫂,弟亡收弟妇者,各绞,直接杀都得死。

    大明有司从上到下能做出这种判罚,并且无一人纠正其错误,其实就是洪武初年的一个最大问题,对大明政权的不认可,对元朝松散统治的认可,朱元璋管的太宽,管得太多,人元朝皇帝,啥都不管。

    这就是一种对抗情绪在作祟,当然,上下有司的对抗失败了,因为就是按照元朝法律,那也不合法。

    收继婚这种草原来的恶俗,就因为杀人杀的多,在洪武十八年后,彻底废除掉了。

    当一个问题无法解决的时候,可以看向祖宗成法的《大诰》,里面有很多解决问题的粗暴但直接办法。

    皇帝经行之处,腥风血雨。

      

   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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